(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造成树木死亡,征收树木死亡赔偿费,情节严重者另按赔偿费的2-3倍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一)、(二)、(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
(2)未按规定报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或虽经批准但超出砍伐量的;
(3)偷盗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征收赔偿费和处以赔偿费的3-5倍的罚款:
(1)盗窃珍贵树、花和擅自砍伐或有意致死古树名木的;
(2)威胁、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八条、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处以赔偿损失和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日期缴纳赔偿费和罚款。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各县园林绿地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本细则与上级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
城市公共绿化树木赔偿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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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 格(元)
种 类 │ 起 点 单 位 ├───────┬───────┬───────
│ │ 损 伤 │ 致 死 │ 赔 偿
───────┼────────┼───────┼───────┼───────
落叶乔木 │每一厘米径 │ 5-8 │ 10-15 │ 8-10
常绿乔木 │每一厘米径 │ 10-15 │ 30-40 │ 20-30
花灌木 │每十厘米冠幅 │ 2-5 │ 15-20 │ 10-15
造型树种 常绿│每十厘米冠幅 │ 10-15 │ 40-50 │ 30-40
落叶 │每十厘米冠幅 │ 5-10 │ 30-40 │ 20-30
果 树 │每一厘米径 │ 10-15 │ 30-40 │ 20-30
草 坪 │每一平方米 │ 10-15 │100-150 │ 50-100
草 花 │每一株 │ 3-5 │ 10-15 │ 6-10
绿 篱 │每一延米(常绿) │ 15-20 │100-150 │ 80-100
│每一延米(落叶) │ 10-15 │ 30-50 │ 25-30
栏 栅 │高度50厘米以下 │ │ │
│每 米 │ 50-100 │200-300 │150-200
│高度50厘米以上 │ │ │
│每 米 │100-120 │400-500 │300-400
毁损林地、绿地│每平方米 │ │ │ 25-30
│占用六个月以下 │ │ │
临时占用绿地和│月 赔 偿 │ │ 30-50 │ 20-30
林地每一平方米│占用六个月以上 │ │ │
│月 赔 偿 │ │ 40-60 │ 25-40
长期占用绿地和│ │ │ │
林 地 │每一平方米 │ │100-150 │ 50-80
珍贵树木 │每一厘米径 │100-200 │300-500 │200-300
古树名木 │每一厘米径 │300-500 │500-800 │400-500
其它设施 │按原价格增加二 │ │ │
│至 三 倍 赔 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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