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树木因妨碍各种公用设施正常使用需要修剪时,须经区(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并指定专业队伍修剪。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两旁树木需要过重修剪的,应报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电力、电讯、市政公用等部门,敷设通讯、输电线路、地下管缆线等市政公用设施,应与绿化建设协调一致。
城市绿化树木与各种架空线、工程管道及建筑物的平面距离或垂直距离,按《辽宁省园林绿化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必须做好树木花草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从外地引进或向外地销售的苗木、种籽,应按《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及《
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市森防站、市植保站申报检疫,不合格的苗木,不准引进和外销,如发现疫情应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城市所有林地和防护林带,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管护人员,严加保护。不准进林地内搂草、打柴、放牧、捕鸟、狩猎、埋坟、用火、采石、挖土、开荒种地、破坏地表植被;做好林木抚育,保持林相完好,杜绝林区火灾和滥砍盗伐林木案件发生。
第三十一条、城市各种绿地树木,应加强养护管理,适时浇水、施肥、打药、除杂草、修剪、补植、伐除死株,以保持其繁茂美观。严禁损坏花木、践踏草坪、折枝、剥皮、撸叶、钉钉挂物、堆放物资、借树搭棚、排放污物和倾倒垃圾等有害其正常生长的行为。
在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内开设饮食、照像、游乐等临时服务摊点,必须经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所收的公共绿地或专用绿地的树木砍伐赔偿费和绿地占用费,均作为植树绿化的补偿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市、区所收缴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分别返回50%,作为区、街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经费。
第三十三条、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定期会同财政部门,对环境绿化费、树木赔偿费和绿地占用费的计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