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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实施《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细则

  (四)由街道办事处发动地区单位或居民义务劳动,在小街小巷以及住宅区内栽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和收益归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国有绿地、树木,不得划给集体所有制单位或非绿化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绿地、树木权属有争议的,由城市绿化或林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在林权争议尚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砍伐树木或转交他方。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它用,不准任意侵占,已侵占的要限期退出。
  第二十三条、城市所有树木花草,必须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确需砍伐或移植时,应到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城市所有树木的砍伐或移植,由区(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二)凡城市绿地树木经批准砍伐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规定收缴赔偿费,城市建设需要占用或砍伐专用绿地树木时,应适当给予恢复或赔偿费用;
  (三)区(处)管理的树木,由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收缴赔偿费,街道办事处管护的树木,由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收缴赔偿费。
  第二十四条、凡经批准修建工程,需临时占用绿地者,应经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同意,报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赔偿费,并限定工期完成。因故不能按期退还的,应在期满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基建维修施工,必须保护树木花草。凡施工现场附近有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开工前应到所在区、街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申报,提出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征占园林绿地。建设单位需征用园林绿地,其规划应事先征得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后,城市规划和土地部门才予审批。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负责赔偿相应的园林绿地建设费用。
  一切建设项目需要占用绿地或砍伐树木,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占用或砍伐。
  第二十六条、所有古树名木,由区(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建立档案,在树上悬挂重点保护标牌,进行重点保护,严禁毁坏和砍伐。散生的古树名木,由各区指定所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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