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单位,预留绿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比例,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以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环境绿化费,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或者根据“厂内不足,厂外补”的原则,申请城市规划部门规划适当地段补偿绿化。
环境绿化费,由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核收后,每半年一次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由财政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建筑造景为辅。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占地面积的70%,除步行道外的非植物造景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3%。
第十六条、凡对外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单位,必须持有上级城建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或施工许可证和有关营业证明文件;外市进驻我市进行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须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无设计或施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对外承接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
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新建全市性、区域性或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设计方案,经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二)新建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绿地、厂区庭院、住宅小区绿化的规划设计,由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同时清理场地,并按照批准的设计及时绿化,完成绿化时间不迟于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
建设地段预留绿地范围内,不准挖砂、取土、掩埋废料,保持原土壤结构,便于绿化。
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地、树木所有权和收益的归属,按以下规定:
(一)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发动群众义务劳动栽植的树木花草,归国家所有,由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保护和管理;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用地范围内自费栽植的树木花草,自行保护和管理,其所有权和收益归本单位;
(三)住宅区的树木花草,由房屋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种植和管护的,其所有权归房屋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由房屋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建设的绿地,经验收完善后,交由街道小区管委会负责管护的,其所有权和收益归街道办事处;居民在私有房屋院内自费栽种的树木花草,所有权和收益归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