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绿化,根据市统一规划要求,各自负责建设。
住宅区绿化,由房屋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城区内的国铁、电铁、公路、河渠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变,应报请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九条、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绿化面积所占总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工厂预留绿地面积不得低于30%;改建、扩建单位,不得少于25%;
(二)新建住宅区预留绿地面积不低于30%,并按住宅小区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旧区改造预留绿地面积不低于20%;
(三)新建科研、大专院校、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30%;中、小学校、幼儿园不低于20%;属于旧区改造的建设项目,可按各降低5%计算;
(四)新建、改建道路、立交桥与河流整治,两侧应适当预留绿地,其中新建干道规划绿地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25%;
(五)旧区单位的绿地面积,应不少于单位总面积的15-20%。确无空闲场地进行平面绿化的单位,可因地制宜进行垂直绿化,作为平面绿化面积的补充。
第十条、各单位和居住区、住宅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比例,且仍有空地的单位,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第十一条、三年内不进行建设或拓宽的道路两侧空地,可建设临时绿地,道路建设需要时无偿让出。
地处上有架线或下有地下管线,不宜种植乔木的地方,应种植灌木、铺草或进行硬覆盖,不得使地面裸露。
第十二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新建、改建工矿企业项目、大中型公共建筑、住宅区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保证绿化用地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住宅区庭院环境建设)时,应把绿化列入基建计划,按绿化建设有关规定指标,做好绿化设计。用于绿化建设的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绿化专项经费,不准挪作它用。绿地征、迁应与建设用地的征、迁工作同步进行。
现有厂区、矿区、单位庭院进行绿化所需费用,可在本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预算外收入或企业管理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