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实施《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细则
(抚政发[1992]82号 1992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区内园林绿地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条件,美化城市环境,根据《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区内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园森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游园、广场、街道、河渠两侧的公共绿地;
(二)城区的山林和各种防护林带的防护绿地;
(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铁路和电铁沿线、部队营区、住宅区内的专用绿地;
(四)文化遗址、古迹、陵园、风景名胜区绿地;
(五)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籽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产绿地。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市城建局是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建局及街道办事处是本地区城市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
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是全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区(处)、街道的绿化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植树绿化的义务。
任何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按照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包括住宅区)的绿化发展规划和修建设计,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专业队伍与全民义务植树相结合,共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