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由林业、及林业科研、教学等部门代表组成。
第九条 各地选择的优良造林、绿化树种,应报请市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凡中选的优树应统一编号、登记造册、挂牌,建立档案,严加管理和保护。
经市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优树,在保存期内,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
第十条 生产单位和个人选育的林木育种以及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鉴定的区域外引种,必须报请市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经审定通过的良种,由市审定委员会发给《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并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种子技术转让和技术专利保护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种子生产
第十二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林木种子生产基地,不断满足造林绿化的需要。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用种需要和本地产种情况,建立采种基地。
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自用良种。
第十三条 林木种子生产计划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林木良种基地的种子,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采收。在良种基地外采收种子时,采收者应遵守当地林业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严禁在生产不良或有病虫害的树木上采集种子;严禁抢采掠青、损坏母树。
第十五条 采收的种子应按采种技术规程要求及时进行加工和调剂。
第四章 种子经营
第十六条 各级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有计划地组织收购林木种子和调剂使用,严禁乱收乱调。
第十七条 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正确识别林木种子品种,鉴定林木种子质量,并掌握其贮藏保管知识的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