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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林木种子管理暂行规定

沈阳市林木种子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1月8日沈阳市政府批准 1992年1月14日市林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的林木种子管理,保证林木种子质量,维护林木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林木种子,系指用于种植和各种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凡在我市从事选育、生产、经营和使用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林木种子工作。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市、县(市)林木种子机构具体负责日常业务工作,未设立林木种子机构的,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负责。
  第五条 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的法律和规定;
  (二)有计划地进行林木良种和选择、培育、引进、繁殖、推广和种子采收、加工、检验、贮藏、调拨等工作;
  (三)负责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

第二章 良种的选育和审定

  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种源选择、引种驯化、选育林木良种工作。
  第七条 建立林木良种基地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和生产单位应按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计划和要求建设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等良种繁育基地。对现有的林木良种基地,不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借抚育名义,单纯取材破坏母树林。市、县(区)财政部门对良种基地建设应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八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设立市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林木良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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