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
从土地有偿使用来说应该是平等的,而不存在什么优惠条件。如我们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就没有考虑受让者今后的产品是出口还是技术先进的因素。但考虑到政策的衔接性,这次还是单独增列了一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用地收费标准,作为过渡,使其逐步统一起来。
四、关于使用集体土地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收入以往都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分配,对乡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利。拟从一九九一年度起统一按《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收取土地使用费,主要用于乡村市政建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具体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土地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五、具体执行问题:
1、企业用地非沿街、道路的可减收百分之十土地使用费。
2、凡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前批准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仍按原标准核定土地使用费,并享受相应的优惠,用地年限已满五年的,在原核定的费额的基础上调高百分之三十,逐步达到调整后的规定标准缴纳,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予批准,自一九九一年度起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不含浦东新区)调整方案及土地等级调整说明。
附件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使用费标准》方案及浦东新区土地等级划分说明。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一:
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不含浦东新区)
单位:元/平方米年
土地等级 费 额 用地性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商业、金融、旅馆、综合 130 110 90 70 40 24 18 12 8
居住(商品房) 90 80 70 50 30 14 10 8 6
工业、仓储、交通 100 90 70 30 20 12 9 6 3
其中:先进技术、产品出口企业 80 65 40 20 5 4 3 2 1.5
文化、娱乐 75 65 50 35 20 12 8 5 2
教育、科技、卫生、体育 40 30 25 20 12 7 5 3 1.5
种植、养殖 12 10 5 4 2 2 1 0.5
其中:产品出口企业 6 5 2.5 2 1 1 0.5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