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1)114号)
市土地局:
沪土发(1991)96号文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关于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请示》,请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发(86)第113号文)(以下简称《办法》)自市府发布实施以来已五年了,这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保护国家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本市改革开放步伐,利用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环境的改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特别是浦东新区的开发、开放,国有土地将全部实行有偿使用等情况,本市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和地段等级亟待调整。
现行的《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存在的问题:一是收费标准幅度太大,难以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往往愿接受低限标准缴纳,而不愿按中上限标准缴纳;二是等级之间标准交叉,不能完全体现级差地租;三是标准偏低,不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推行。
现根据《办法》第九条“本市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土地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提出如下调整方案:
一、调整收费标准的指导思想:
本着有利于引进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方便执行,减少矛盾,有利于土地批租,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原则,原则上取消收费幅度(见附件一)。同时,为了适应浦东新区的开发、开放,单独制定浦东新区的地段划分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二、调整的幅度
1、对商业、金融、旅馆、综合、文化娱乐项目用地,在原上限标准的基础上平均调高24%;
2、工业、仓储、交通、居住、教育、科技、卫生、体育项目用地,均维持原上限标准;
3、种植、养殖业用地,除八、九级定为原中限标准外,其余均保留下限标准;
4、补充“十级”即原“滩涂”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