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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具体征收办法的通知

  四、应税投资额的计算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应税投资额,基本建设项目为实际投资总额,更新改造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实际完成投资总额。投资额的计算,执行《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项目,一建按财政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签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不执行上述《制度》的建设项目,一建按国家统计局一九八七年六月出版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手册》和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应税投资额的计算,预征时,一律按年度计划投资额计算;年终结算时,一律按统计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算;竣工清算时,一律按竣工决算财务完成投资额计算。
  五、税目、税率的确定
  根据《暂行条例》三条《实施细则》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单位(项)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目税率和税额,具体由计经委审核,同级税务机关核定。
  六、根据《暂行条例》六条,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审核纳税人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是否落实,是否列入项目总投资。
  七、根据《暂行条例》第九、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必须凭纳税证明申请领取许可证。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计经委应不予发给许可证,不予立项,不准项目动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不得为其办理贷款、拨款手续。
  八、本市有权批准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市府各委办,在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批准文件时,请同时抄送市税务局;本市各区、县、计经委、各企、事业主管局在下达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批准文件时,请同时抄送对口联系的税务局;纳税人在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时,应将项目的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同时报送税务机关。
  以上办法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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