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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具体征收办法的通知

  凡实际完成投资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建设项目,暂不登记(申报)纳税。但对计划投资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而实际完成投资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竣工后的30日内到税务机关交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纳税申报
  凡属应税建设项目(不包括住宅建设项目)均应按批准的年度计划投资额进行预征,年终结算和竣工清算。
  1、预征
  凡属新开工项目(住宅项目除外)纳税人应在接到有权机关下达的正式项目批准文件后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第一次纳税申报手续。凡属续建项目(住宅项目除外),纳税人每年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的三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申报手续的顺序,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解税申报表”逐行填写清楚后,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对年度应纳税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一次交清全年应纳的税款,对年度应税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原则上一次交清全年税款,如果因资金紧张,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交清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分二期交纳,但第二次交纳期限必须在当年10月之前。
  住宅建设项目,因建造形式多样,情况较复杂,对住宅建设项目仍按纳税人年度实际支付(或转出)的投资额预征,年终结算,竣工清算。纳税人每年应分别二次在四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在四月二十五日、十月二十五日前把应纳的税款解交入库。
  2、年终结算
  跨年度的应税建设项目,纳税人义务人应在年度终了后办理结算。年度结算与下年度第一次预征税一并申报纳库。
  3、竣工清算
  应税建设项目竣工后,纳税义务人应在编好竣工决算报表或结出财务决算数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竣工申报表”,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税务机关在填报后一个月内办理多退少补的清算工作。
  三、税款纳库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固定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申报表”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竣工申报表”经审核后,发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并限期纳库,由纳税义务人向开户银行缴纳。逾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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