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具体征收办法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1]123号 1991年8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企业、事业主管局、各银行、中央、外地和三军在沪单位、市税务局各分局、各县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订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具体征收办法。
一、纳税登记
根据
《暂行条例》第
八条,
《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各种资金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
联合建造的住宅以外的项目,按计划渠道分别由各参加联建的投资单位作为纳税义务人,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住宅联合筹建组织不作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
联合建造住宅以外的项目,联建组织作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由联建单位统一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方向调节税的纳税登记。
经有权机关批准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建造供出售的商品房不缴投资方向调节税,但必须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购买商品房的单位是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应缴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出售商品房的单位代扣代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以及其它固定资产投资这些都应在正式项目批准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单位登记表”进行填写后,送税务机关审核。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建设周期的长短,只办理一次纳税登记手续。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纳税人必须先办理纳税登记,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属实后,凭税务机关填开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纳税人凭此凭证方可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