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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买卖、转让、调换、抵押、出租等,城市建设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十条 房管部门应建立房屋产权、产籍资料的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产权产籍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公有房屋应贯彻合理、节约的原则,符合房屋的设计用途。改变直管房使用性质须经房管部门同意;改变自管房使用性质应报房管部门备案。
  使用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房屋,应按要求妥善保护。
  第十二条 相邻房屋的所有人,应遵照安全、方便、公平、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环境保护、房屋维修、使用公用设施等方面的问题,不得对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妨碍,
  第十三条 自管房单位不便直接管理的房屋,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管部门代管。
  第十四条 房管部门可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组织房屋互换。
  房屋互换原则上在相同所有制单位之间进行。不同所有制单位互换房屋,其房屋的评估价应基本相等,并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
  承租人需要与他人互换租赁房屋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对承租人的合理要求,出租人应予支持。

第四章 修缮

  第十五条 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的责任,房管部门及自管房单位应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检查、修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负责修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房屋发生险情,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因修缮不及时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房管部门或自管房单位工作人员检修房屋时,承租人应予配合和协助。对阻挠房屋修缮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第十七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公有房屋及其设备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 承租人超出维修范围自费装修房屋,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退租时承租人拆除自费装修的部分,应事先告出租人,损坏房屋结构和外貌的不得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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