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单位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的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单位固体废弃物,是指在本市市区单位排放的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残土、含水病毒病菌垃圾、工业废弃物和炉灰、废渣等。
二、单位产生固体废弃物,应日产日清或整车及时清运,不得积存。
三、自行排放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供排放的种类和数量,按规定标准交纳场地平整及消毒服务费,并持交费凭证,按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运输,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排放。
四、拉运工程残土的专业运输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运输合同,经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专用行车路单后,按本通告第三条规定到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排放手续。
五、无自行排放固体废弃物的能力的单位,应到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委托排放手续,并按规定标准交纳托运费。
六、需要固体废弃物回填场地的单位,应到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回填。
七、单位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的固体废弃物,必须分类盛装,并按规定填报登记卡片,不准混入其它废弃物中排放。
八、医疗卫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弃物,设置焚烧设施的,经市环保、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可自行焚烧处理;经鉴定不合格或未设置焚烧设施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焚烧处理,所需费用,由排放单位承担。
九、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含有病毒病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实行定期卫生监测,做出环境评价。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排放固体废弃物。
(二)未经批准设置排放场地。
(三)占用排放场地。
(四)损坏排放设施。
(五)用拖拉机或畜力车拉运固体废弃物。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