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第九、十条以外的其他需重点支持的项目,给予贷款全额利息50%贴息。
第十二条 确因非企业方面原因使项目未能按期达标达产,但经努力在一年宽限期内实现了达标达产的技术含量高、能按期还贷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贷款全额利息30%贴息。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计划内容全部实现改造目标,并获得市或主管局(公司)颁发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效益考核合格证明书》的项目,方可申请贷款贴息。
对已“先贴”的项目,亦按本程序执行。贷款贴息实行事后算账,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均由建设单位填报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申请表》,经项目贷款部门认定,主管局(公司)同意后,报市计经委批准。
第十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为沈阳市技术改造基金的组成部分,按基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贴息项目纳入市技术改造计划统一下达。贴息资金在有关投资公司设立专户,市有关投资公司依据“贴息通知”将贴息资金拨入建设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和占用。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不计利息,原则上为有偿使用。企业在全部偿还贷款后,在确定的期限内,用企业自有资金偿还贴息。
第十九条 凡已批准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视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直至减免全部。
(一)项目提前半年、三个月或按期竣工,可分别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的50%、30%、10%。
(二)项目提前一年或按期达标达产,可分别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的100%和50%。
(三)项目总投资按计划投资额(调整概算除外)每节约资金5%,即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的10%。
(四)企业实际自筹资金每超过批准额的5%,即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