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废止沈阳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0月8日 沈政令〔199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促进技改项目竣工并尽快达标达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息资金的来源为:
(一)市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部分项目偿还的贴息资金;
(三)贴息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属预算内国营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凡利用发放债券进行技术改造的单位,其项目贴息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贴息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方式分为“先贴”和“后贴”两种。凡属高新技术、重点专业化改造、利用外资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均实行“先贴”,其项目贷款与暂定利息贴息50%同步下达。
第六条 贴息贷款数额确定为:“先贴”的项目以计划贷款额为准;“后贴”的项目以列决贷款额为准。因冲减自筹而增加的贷款和计划外贷款,均不计入贴息贷款额度。
第七条 贴息期限应与项目贷款契约规定的贷款期限一致,超出规定期限的贷款不予贴息。
第八条 贴息的等级为:
(一)贷款全额利息100%贴息;
(二)贷款全额利息80%贴息;
(三)贷款全额利息50%贴息;
(四)贷款全额利息30%贴息。
第九条 凡经有关部门审定为高新技术项目和重点专业化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全额利息100%贴息。
第十条 利用外资项目、高出口创汇项目、保证人民生活必须的日用小商品正常生产的项目和危房改造等项目,给予贷款全额 利息80%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