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外文签订的合同应有中文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辞聘与解聘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中方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时,原委派单位应按法定程序审定后,再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变更,由董事会决定。中方投资单位可根据其工作表现及主管部门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续聘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合同期满不被续聘或企业停业的,其中方人员可按下列途径安排。
(一)由中方投资单位委派、推荐聘用的,由中方投资单位安排;
(二)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直接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按前项规定的途径安排或由中方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安排;
(三)通过市、县、区人才市场面向社会招聘的,可到人才市场重新登记,由人才市场推荐就业;
(四)借聘者按借聘协议办理;
(五)自谋职业。
第二十五条 辞聘与解聘的条件,按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中方成员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隶属的人事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对经考核不称职的董事会中方成员,可依据法律程序予以撤换;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部门可向企业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中方管理、技术人员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后,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比照国内同行业的标准,为其办理转正定级、晋升档案工资、评定专业技术职称、退休等手续,并记入本人档案,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离开外商投资企业时恢复原所有制性质。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为中方管理、技术人员办理待业和养老保险,按期交纳保险金。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离开外商投资企业时,应到保险部门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