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面向社会招聘中方管理、技术人员,一般应在本市内招聘,招聘人员的范围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
(二)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三)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当年军队转业干部;
(四)进入人才市场的各类待业人员。
农村各类人员可参加所在县、区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招聘。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招聘中小学教师、从事机密工作和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重点攻关项目及从事地质、勘探工作的中方人员。如属特殊需要,应按管理权限分别申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限定的几种情况外,外商投资企业面向社会招聘在职中方管理、技术人员,中方单位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面向社会招聘中方管理、技术人员,须制定招聘简章、报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应在年初提出用人计划,经人事主管部门报市计经委、人事局审定后,由市人事局协助统一组织招聘。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市中方在职人员,一般不迁移户口、粮食关系。如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确需迁移户口、粮食关系的,可由主管部门报市人事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借聘中方管理、技术人员,应签定借聘协议,并按互利互惠的原则,付给借聘人所在单位合理的费用。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中方管理、技术人员须签订聘用合同,其内容应包括:
(一)聘用期限(含试用期);
(二)聘用职位;
(三)聘用期待遇;
(四)招聘方与应聘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五)辞聘、解聘条件;
(六)双方认为应明确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内容需要变更时,应双方协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