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中方投资单位拟委派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二)对拟推荐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正、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三)负责将董事会中方成员及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材料呈报市人事局及有关部门备案;
(四)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向社会招聘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的有关事宜;
(五)按管理权限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六条 市人事局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实施综合管理。
第三章 委派与聘用
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中方成员,由中方投资单位报经隶属的人事(干部)主管部门审核后委派;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经隶属的人事(干部)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第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中方成员及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国家涉外经济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本行业及与之相关的生产、技术、经贸业务,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与外商合作共事;
(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正、副总经理应掌握一种外语。
第九条 外商独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
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外方根据企业情况决定选聘。
第十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实职的董事会中方成员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企业以外其它经济组织的任何职务,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一般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条件由企业董事会确定。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中方投资单位选聘中方一般管理、技术人员,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条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