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1991年11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的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中方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系指经中方投资单位委派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经推荐或招聘进入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央、省及外省市在沈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的管理,按中方投资单位行政隶属关系或企业属地分别实施管理。
(一)行政关系隶属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的,由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人事(干部)部门管理;
(二)行政关系隶属各县、区和沈阳出口加工区的,由各县、区人事(干部)部门和沈阳出口加工区劳动人事(干部)部门管理;
(三)中央、省在沈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中方投资单位主管部门管理,市人事(干部)部门协助管理;
(四)外省、市在沈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由中方投资单位主管部门管理,企业法定地所在的县、区人事(干部)部门或沈阳出口加工区劳动人事(干部)部门协助管理;
(五)无主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属地,由所在地的各县、区人事(干部)部门或沈阳出口加工区劳动人事(干部)部门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人事主管部门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