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房管局房管业务下
放后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1991年12月4日)
财政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的决定,从1992年起,原由市房管局统管的11个区(县)的房管业务下放给各区(县),遵照市政府的指示精神,特对有关财政补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补贴的分配从1992年起,原由市房管局下拨给各区(县)房管局的经费,改由市财政局以追加预算的形式,每年下达给有关区(县)财政局,由各区(县)财政局按业务进度的需要掌握拨款。各区(县)财政局要在区(县)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根据房管业务的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预算级次和肉价补贴原由市房管局统管11个区(县)房管局上交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市房管局集中汇缴改为属地征收后,仍作为市级收入在各区(县)就地缴入市库。
各区(县)房管局在上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按“中央与市级”五、五分成比例,填写两份不同级次的缴款书同时入库。
肉价补贴仍由市房管局统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拨给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统一下拨给有关区(县)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