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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审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费用开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
于审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费用开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24日 京房地字[1992]第041号 建京业一字[1992]第8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建设银行各支行、办事处: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批复》[京政发(1991)56号],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不合理开支,现就审定城市房屋拆迁各项费用及支付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拆迁主管人员和建行业务管理人员都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注意做好拆迁当事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按规定审定拆迁费用。
  二、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审批复核制度,对拆迁量大、费用开支大、问题复杂的,可分别上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建行市分行共同研究解决。
  三、建行各支行须对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批的拆迁费用支出项目、用途进行认真复核,查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各项补偿补助费领款凭证》及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地政科印章后,方可向拆迁人拨付各项拆迁补偿补助费。
  四、拆迁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应与拆迁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证,各支行凭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证意见拨付拆迁管理费。对未签有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拨款”的签证意见的委托拆迁合同,各支行拒付拆迁管理费。
  五、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行北京市各支行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真正做到对人民负责。
  六、《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各项补偿补助费领款凭证》及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地政科印模见附件,作为查验依据。原拆迁补偿补助费的领款凭证及原各区县地政科印章即行作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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