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省直文化设施建设,要在投资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原则上不低于“七五”计划水平,并力争逐步增加,保证文化单位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逐年得到改善。
有条件的地市、州、县,每年应有一定的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文化设施建设,并随经济状况的好转逐步增加投入,使之与物质建设方面的投入保持适当的增长的比例。
六、为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对那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具有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功能的优秀剧(节)目的创作、排练、演出,要予以扶持。省设立“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基金”,用于扶持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基金除从文化事业经费中调剂和财政酌情补助外,也可采取社会集资的办法,以及从“以文补文”收入中适当提取。具体办法由省文化厅会同财政厅制定。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十分重视电影事业的发展,要积极支持电影部门加快城镇影院改造。为解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各地可在群众自愿基础上采取集资包场放映的办法。
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文化部门积极推进替代财源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文化事业发展资金。要认真执行湖北省文化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支持文化事业单位开展创收活动,以弥补文化事业经费的不足。同时,随着文化事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各级财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对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
九、为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的文化事业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应按全国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86]第226号)的规定,根据资金情况,对农村文化事业有重点地给予补助。
十、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十分重视和抓好文化经济工作,搞好文化部门的替代财源建设。要以改革的精神,抓住有利时机,坚定不移地加快以文补文经营活动发展步伐,引进竞争机制、科学技术和经营人才,加强经营管理,制定发展规划,不断增强自身的发展能力;要开展文化经济政策的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文化经济政策;要挖掘内产潜力,合理调整文化经费的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的调度和管理,充分发挥现有设施,设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