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现有文化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更新。要投入必要的财力,对危房和简陋陈旧、年久失修的房屋、设备设施及时进行维修和改造;对剧团排练场、文化馆、剧场(影剧院)等文化艺术生产基地和群众文化活动场所,要按照“功能较为齐全,设备较为先进和规模适度”的要求,根据当地财力的可能逐步充实、完善。对必要的设备,特别是剧团的灯光、音响设备,要有计划地添置和更新,以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库房等文物设施的保护和维修改造也要纳入维修计划统筹安排。
对文化设施和设备的正常维修及购置经费,除在年度预算中根据财力的可能尽力安排外,各文化事业单位应利用文化设施和设备为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有偿服务,组织合理的收入,并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修购基金用于正常维修及设备更新。为了帮助各地加快对文化设施的维修改造,省财政从一九九二年起,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费二百万元,列入省级文化事业费年度预算。对省直文化事业单位的维修经费,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五十万元。专项维修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当地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建设,增加购书费,并将购书费单列,实行专款专用。各县(市)公共图书馆的年购书费要达到二至三万元,到“八五”末期争取实现人均藏书0.25册。 各地、市、州公共图书馆的年购书经费,要按其年新增藏书量的要求,尽力予以安排。今年,省财政给省图书馆安排购书经费九十万元,今后随财政收入的好转而逐步增加投入。
五、各级政府要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尽可能地在投资上给予支持。
(一)城市文化设施建设:1、各地可从基建投资及文化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维修。2、新建住宅区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统筹规划文化活动场所,实行同步建设。其小型文化设施所需投资,可引入新建小区住宅建设投资计划。
(二)乡镇文化站的建设;各地可从农业税附加费中安排一定资金,力争“八五”末期实现国家提出的“乡乡有文化站”的目标。已有和在建的乡镇文化设施由乡镇文化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地对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的确需建设的文化设施项目,不应当作“楼堂馆所”加以限制,应尽可能在年度计划投资上给予支持;各有关部门应在有关建设费用的征收上给予照顾。对从事文化专业活动的文化设施(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剧场等),经申请核准,给予减免市政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