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省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文化事业有了较快恢复和发展,但是,同当前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为了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我省文化事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1991〗31号)精神,切实解决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文化事业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列入议程,真正抓好,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政策上加以引导,资金上给予支持。在文化设施建设、文化事业经费投入、文化经济政策制定上,采取切实步骤,为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艺术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使文化事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二、对艺术表演团体要继续贯彻整顿、改革的方针,合理调整布局,精简冗员。对整顿后确定保留的艺术表演团体要给予必要扶持。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
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调动艺术表演团体剧目生产和演出积极性的原则安排好艺术表演团体的预算。离退休人员的经费实行单列。
(二)对有实验任务的剧团、为少儿服务的剧团、少数民族剧团和文工团,以及某些古老稀有艺术品种的剧团、排练演出反映现实生活和重大题材剧目的团队,核定差额补助时要给予照顾。
(三)对在岗的舞蹈、杂技、武打演员及管乐演奏员按月计发“艺术工种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四)为了鼓励艺术表演团体上山下乡演出,解决农村群众看戏难的问题,对每年在本省境内农村为群众演出超过规定场次和收入计划的县(市)以上剧团,可按规定发给超场演出补贴;对大山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的剧团上山下乡演出按年初核定的收入计划适当给予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五)为了促进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人员新陈代谢的正常进行,保持队伍的活力,对已不适应上台演出而又不到离退休年龄,需要转业到其他部门工作或提前离退休的演员,实行转业和提前离退休制度,对转业到文化系统以外单位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转业费。具体办法由省文化厅会同省人事厅、财政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