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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综[1991]1439号 1991年8月1日)


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价费字216号《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见附件),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管理的项目外)审批权限全部集中在市物价、财政部门。市属各部门及市以下各级政府均无权设置、审批收费项目,如确需设置收费项目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及其它市级所属机构)需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由市主管部门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定,涉及全市的重要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需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一般由区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批,重要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若区县需设置的收费项目涉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由区县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后,再按第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二、行政机关以及授权行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市级地方性法规及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允许收费外,一般不准收费。也不得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企、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的名义收费。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市级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市政府明文规定收费并有具体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经市物价局、财政局确认后一般准予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凡国家物价局、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市物价局、财政局确认后,对收费标准合理的继续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偏高或偏低的给予重新核定,不合理收费予以取消。
  五、不符合审批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立即停止收费。对其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保留的收费,按规定权限重新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的一律取消。
  六、凡在自查阶段未报的收费项目此次审核暂不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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