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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简化招工录用手续的通知

  1.各单位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定向培训学员结业后属于补充自然减员的,可按各单位确定的招收人数招收培训;属于新建、扩建项目需增人、事先培训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局计划处批准。
  2.举办定向培训的单位是否具备办学条件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审核,改由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抄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后,即可办理招生事宜。
  今后,各区、县劳动局的培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培训单位执行教学计划情况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组织考核发证工作。
  3.改进招生办法。凡经审核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需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以参加全市高级中等学校和高等学校统一招生。招生单位应于当年3月15日以前,向市劳动局培训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资格证明及新增职工计划或补充自然减员计划。
  4.从城镇居民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学员的,不再向区、县劳动局报送录取学员备案花名册。各单位调用被录取学员的人事档案的,须填写《定向培训招生提档花名册》(式样附后),收齐学员的《求职证》据以办理调档手续。
  5.培训期满,用人单位应通知所在区、县劳动局的培训管理部门,共同对学员进行考核,颁发《北京市就业训练结业证》或《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据以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对于考核不合格不予招用学员的人事档案,应在办理招工手续的同时,由用人单位送交其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
  六、简化关于办理录用手续问题
  1.用人单位确定的录用人员(含定向培训合格录用的人员),不论其户口在那些区、县,今后一律改由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局统一办理录用手续。
  为使各区、县劳动局及时掌握本地区城镇社会劳动力资源变动和待业人员就业情况,各区、县劳动局应按季度互通情况(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用人单位招收的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在当年年底以前,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提取其人事档案,招收的待业人员(含往届学生)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到其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提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部门代办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统一收费标准提供有偿服务,由街道或区、县劳务市场承办。
  3.各区、县劳动局应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固定时间,组织劳动力管理,培训、仲裁、统筹、劳务市场等有关部门集体办公,为用人单位办理招用手续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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