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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简化招工录用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简化招工录用手续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1]567号 1991年12月9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在京军事单位:
  1986年以来,在改革劳动制度推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的同时,我局规定的办理招工、招收定向培训学员的手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在一些手续上有些繁琐、需要改进。为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简化招用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委、驻京部队按照劳动部、人事部下达的新增职工计划,下达给所属在京各单位从本市城镇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增招工人计划应抄送我局。各用人单位可凭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直接到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局所属劳务市场办理招工事宜。如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力资源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所在区、县劳务市场出具指标划拨证明到其他区、县招收。少数部、委需要统一由部委审批的,由各部自定。
  二、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照市人事局下达的新增工人劳动计划,需从城镇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可凭市人事局的批准文件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办理招工事宜。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驻京办事机构和企业单位,需要招用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待业人员的,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厅)批准的招工计划文件,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办理招工事宜。
  四、本市市属和区、县属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或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需要增人又增工资总额基数的须报经市劳动局计划处批准;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基数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可直接到各区、县劳动局办理招工事宜。
  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或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需要新增工人的须事先报市劳动局计划处批准。
  上述企业需要招工补充当年自然减员的,可直接到各区、县劳动局办理招工事宜,如企业的主管部门需调剂使用自然减员指标,由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区、县劳动局确定。
  五、改进招收定向培训学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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