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驾驶员受警告、吊扣驾驶证处罚的,须记录在其驾驶证副证及驾驶员档案内,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一条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同执行。
2人以上共同违反
《条例》和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
《条例》第
七十五条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在车身外部悬挂、捆绑物品的;
(二)驾驶无号牌和非法拼装、改型机动车辆的;
(三)无驾驶副证或持愈期《交通管理暂扣凭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拒绝、阻碍公安交通管理人员依法检查、纠正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
《条例》第
七十六条处罚:
(一)持军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的;
(二)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单独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的;
(三)非公安干警驾驶悬挂公安专用号牌车辆的。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按
《条例》第
七十七条处罚:
(一)驾驶改轮调速的拖拉机的;
(二)外出驻点或受雇驾驶机动车超过3个月,未向驻点、雇用单位(雇主)所在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大客车连续行使350公里以上无驾驶员换班驾驶的;
(四)教练车驾驶室超坐、乘搭与教练无关人员或重车教练时搭人的;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
《条例》第
七十八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