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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一)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领填《临时占用道路申请书》,经市政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二)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等要求占用、挖掘道路;
  (三)必须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接受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或公路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四)占用道路或挖掘道路的施工完毕后,须及时清理现场,并按原质量恢复路面和道路设施,经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或公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四十六条 在道路两侧从事有碍交通的伐木、开山、放炮和其他作业的,必须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道路设施和车辆、行人安全。
  非道路管理部门在道路两侧从事有碍交通的作业,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架设或悬挂道路上空的管线以及各种物体等,其高度从路面起净空不准低于5米。
  第四十七条 沿道路两侧临时路修建的铺面、市场、停车场、加油站等建筑物及与道路衔接的机动车辆出入门口、通道、台阶、门坡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准妨碍交通。
  第四十八条 没有公安检查站的路段,有关部门如需要设置检查站时,须经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报区公安厅审核,领取区公安厅统一制发的检查证,按指定地点、路段和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检查站,当地公安机关有权予以纠正。
  交通规费稽征部门持公安统一制发的检查证可以上路进行流动检查,对不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的车辆按章处罚。
  第四十九条 需要利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章 处罚

  第五十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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