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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四)货运汽车经批准装运超长、超宽、超高物品或附载有押运、装卸人员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40公里;拖拉机(含小型拖拉机)遇有上述情形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八条 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简易机动车不准在自治区直辖市市区的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遇有行进方向道路交通堵塞时。不准继续向前,须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
  机动车行经交通繁华、村镇、集市贸易、行人稠密的路段、或发现车辆、行人横过道路时,须减速慢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四十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同类车辆相遇未进入路口的车辆让已进入路口的车辆先行;货车让客车先行;大型车让小型车先行;其他车辆让汽车先行;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让摩托车先行。
  第四十一条畜力车行经城镇道路时,严禁驱赶牲畜奔跑。
  第四十二条 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放,不准两车并列,不准在道路两侧30米内同时相对停放;不准占用城镇街道长时间停放车辆和停车过夜;在坡道上停车,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车辆滑动。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四十三条 行人不准在道路上追逐、打闹、躺卧、游戏、抛物;横过道路时,须注意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道路。
  盲人在道路上行走时,须有7岁以上的健全人带领。
  精神病患者和痴呆者在道路上,须有其监护人带领。
  儿童列对横过道路时,须有成年人带领。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进行有碍交通秩序的文体娱乐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乘车人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或拦搭车辆;不准向车外抛物、吐痰;车辆停稳时,方准上、下车,并要注意前后来往车辆和行人。
  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从车厢左侧上、下车;乘坐二轮摩托车时,要跨车正坐,不得有妨碍驾驶员操作的动作。

第八章 道路

  第四十五条 非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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