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6人的,须选有3万公里或连续2年以上安全驾驶记录的驾驶员驾驶;载人数按规定折算,30公里以内按每吨10人折算,30公里以外按车厢内面积每平方米4人折算,但总数不准超过60人;车厢拦板不足1米高的,不准站立;自卸车车厢内不准载人。
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人数(1米以下的儿童,只准超1人)。
第三十二条 客车行驶证的载人数,可在原定员人数的基础上按10-20%的增载比例核定。
第三十三条 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前面不准载人。
第三十四条 不准两辆以上自行车共载一物。
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县(市)城区内不准骑自行车载人,但对于搭载学龄前儿童,各市、县可自行规定。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三十五条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几何中心线左右各半个标准车道内行驶(大型机动车标准车道为3.5米,小行机动车标准道道为3.3米),但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中心线右侧行驶;非机动车从道路右边缘算起,自行车为1.5米,三轮车、人力车为2.2米,畜力车为2.6米的宽度车道内行驶。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不够各自行车道宽度的道路上行驶时,同方向的,在前行驶的车辆有先行权;对向行驶的,机动车有先行权。
第三十六条 在划有中心虚线而没有划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右侧靠中心虚线行驶,非机动车靠道路右边行驶;机动车在不妨碍对面来的车正常行驶的条件下,可以跨越中心虚线超车、左转弯或绕过本车道内的障碍。
第三十七条 车辆行驶中,必须遵守下列限速规定: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通繁华的平面交叉路口时,汽车、摩托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其他车辆不准超过10公里;
(二)机动车牵引车辆最高时速:城镇街道,汽车为60公里,其他车辆为10公里;公路上,汽车为30公里,其他车辆为15公里;
(三)机动车出入胡同、里巷、居民区、门口或倒车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