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小组(联组)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服用镇静、兴奋、麻醉等药物引起精神不佳、有碍安安全行车时,不准驾驶车辆;不准赤足、穿高跟鞋驾驶车辆。
第十八条 大型客车连续行驶350公里以上,须有驾驶员换班驾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教练时,其驾驶室只准乘坐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各一名;车厢内严禁乘搭学员以外的人员;重车教练时,车厢内禁止载人。
第二十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单独驾驶载客营运的城镇公共汽车、小型汽车和后三轮摩托车时,从转入实习期起,6个月内须有正式驾驶员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或单位专门为社会或本部门、本单位培训机动车驾驶员而开办的培训学校,应按规定分别到公安、教育、劳动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对未经批准的学校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得进行考试,不得发给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准驾车型:
(一)持大型客车准驾记录的,准驾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大、小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
(二)持大型货车准驾记录的,除大型客车外,准驾车型与持大型客车记录相同;
(三)持小型汽车准驾记录的,准驾小型汽车(含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大、小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
(四)持方向把式三轮摩托车准驾记录的,准驾侧、后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
(五)持二轮摩托车准驾记录的,准驾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六)持轻便摩托车准驾记录的,只准驾轻便摩托车;
(七)持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准驾记录的,只准驾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
(八)持大型拖拉机准驾记录的,准驾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小型拖拉机;
(九)持小型拖拉机准驾记录的,只准驾小型拖拉机;
(十)持手扶拖拉机准驾记录的,只准驾手扶拖拉机;
(十一)持三轮农用运输车准驾记录的,只准驾三轮农用运输车;
(十二)持无轨电车准驾记录的,只准驾无轨电车;
(十三)持有轨电车准驾记录的,只准驾有轨电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