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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梧州市自广西04-00001至广西04-99999号;
  北海市自广西05-00001至广西05-99999号;
  南宁地区自广西30-00001至广西30-99999号;
  柳州地区自广西35-00001至广西35-99999号;
  桂林地区自广西40-00001至广西40-99999号;
  梧州地区自广西45-00001至广西45-99999号;
  玉林地区自广西50-00001至广西50-99999号;
  百色地区自广西55-00001至广西55-99999号;
  钦州地区自广西60-00001至广西60-99999号;
  河池地区自广西65-00001至广西65-99999号;
  防城港区自广西70-00001至广西70-99999号;
  公安系统:
  非专用车自广西10-00001至广西10-99999号;
  非专用汽车自GA45-0001至GA45-9999号;
  专用摩托车自GA45-00001至GA45-99999号;
  机动车号牌应逐步使用反光号牌。
  第十一条 机动车的临时号牌、移动证,须贴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上;无挡风玻璃的须随车携带。
  第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分为初次检查、临时检查和定期检查。
  初次检验适用于车辆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时进行。
  临时检验适用于车辆申请临时号牌、转籍过户、封停启用、改型改造。
  定期检查是对已领有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按年度进行的检验。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定期检验的,应事先到其现籍所属的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检验手续,否则不准继续行驶。
  第十三条 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
  第十四条 机动车牵引车辆时,牵引装置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客运机动车不准拖带挂车,铰接式客车不准牵引车辆;装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牵引、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三轮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其他三轮机动车,只准牵引同类车辆,不准牵引其他车辆;用软联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车须保持6-11米的安全距离。
  非机动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十五条 机动车离开现籍范围,在外地驻点运输超过3个月的,车辆单位或车主须报告现籍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并向驻点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行车时必须遵守安全驾驶技术操作规程,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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