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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八、强化管理,统一收费根据国务院《条例》和省委五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决定》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各级农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各级农村经管部门负责。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宣传农民负担政策,监督、检查农民负担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项目,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乡经管站要按乡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农民负担方案,统一收取管理乡统筹费,对村提留、乡统筹费的使用实行审计监督。按照国务院《条例》关于“统筹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全体农民所有,主要用于本乡民办公助事业,不得混淆和改变乡统筹费的集体资金性质和用途”的精神,乡统筹费由乡经管站单独立账,专户储存,由乡政府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修建乡村道路。一些地方将乡统筹费纳入县(市)统筹和部门管理的作法,应予纠正。要立章建制,加强对农民负担资金的管理。农民负担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实行使用前审批,使用后审计的“双审”制度;要积极推广枣阳市的经验,普遍推行《农民负担手册》,农民上交的各项资金和负担的劳务一律登记上册,提高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为了严格执行农民负担政策,有效地制止四面八方向农民乱伸手,缓解干群矛盾,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社会服务健康发展,今后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费(包括特殊情况下的收费),一律由乡经管站统一代收。乡经管站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按照政策、法规确定收费项目、标准,该收的严格按政策规定收,不该收的坚决抵制,主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九、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地、市、州、县主要领导,要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拿在手上,亲自抓,具体部署。并请人大、政协领导加强督导检查,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抓好舆论宣传工作,形成减轻农民负担的大气候。一方面教育广大干部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同广大农民的感情,自觉约束和规范自已的行为;另一方面积极向农民宣传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熟悉政策,掌握和运用政策,主动完成应尽的义务,坚决抵制不合理负担。要加强立法、执法和建制工作,组织审计、监察机关,在各级纪委支持配合下,对违纪违规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及时进行查处,特别是对有禁不止“顶风上”继续向农民乱伸手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不搞下不为例。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责任感、使命感,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布告》。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方面积极支持配合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力度。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现状与其所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逐步充实力量,健全体系,配齐经管干部人员编制,保持稳定,保证他们把主要精力用于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民负担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强有力的班子,督促各级各部门按照本通知各项要求逐项落实,及时检查。各地、市、州要在六月底以前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专题报告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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