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取消一切形式主义的检查评比和不切实际的达标活动
今后,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准搞加重农民负担的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经过批准在农村组织的活动,所需开支谁组织谁出钱,不准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摊派。今年计划开展的这类活动,未经批准的一律取消,已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取了经费的,要全部清退。严禁任何形式的公费旅游、公款吃喝。乡、村(组)干部出外参观学习,必须申报县(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报销旅差费。上级工作人员到农村检查指导工作,应坚持到食堂就餐,严禁随意开支招待费。
六、裁减乡、村非生产人员 乡镇(包括办事处)编外聘用的由农民负担的人员应在今年内逐步清退。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化服务确需聘用人员,须经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其费用从有关部门事业费、经营费或管理费中列支,不准向农民摊派。村组定补干部和误工补贴的干部必须严格按规定配备。根据村规模、经济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村设四至八名固定补助和误工补贴干部。村民小组长提倡由除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专业会计以外的村干部兼任。农村其他工作原则上由村干部兼管,不再增设定额补助或误工补贴干部。村组干部补助、补贴标准,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准随意提高。村信贷员、卫生员、兽医、电工、林管员等人员的经费,可实行承包,村组不予补贴。
七、对一九九一年农民负担进行全面清理 各级政府对有关农民负担文件、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清理工作要积极推广襄樊市的经验,地、县、乡主要领导和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都要亲自办好一个村的清退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村全面展开。正在开展社教工作的村,清退工作由社教工作队负责,其余的由地、市、州、县、乡组织机关干部进行,至少每个村派一名干部去帮助抓清退工作,采取宣传发动、自查互查、退赔兑现,整章建制等步骤,扎扎实实展开。在清理的基础上,要认真搞好清退工作。不合法的项目要宣布取消,不合理的负担要退赔,要一项一项地清查处理。有些确实已用于公益事业无法退赔的,也要向农民作出合情合理的说明,取得农民谅解,并从中吸取教训。要通过坚决的清查处理,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切实搞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打好基础。这项工作全省要力争在六月底前搞完,要层层组织抽查验收。今后每年都要全面清理一次,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