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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抓好劳务负担管理
  农民劳务负担,包括国家规定的义务工和作为劳动积累的农业基本建设用工。凡在农村落户的劳动力,包括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劳动力都应承担劳务。  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义务植树、防汛抢险、修建乡村道路和修缮乡村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农村义务工。  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有的地方确需适当增加,须经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农民劳务负担以投劳为主。严禁擅自加码或随意照顾减免。严禁无偿平调和改变用途。
  三、加强共同生产费的监督管理
  共同生产费的提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抗灾等共同生产的需要和农民的意愿确定,不计入农民社会负担。共同生产费数额由县(市)人民政府从实际需要出发确定提取比例,最高限额应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以内。若遇严重自然灾害确需增加,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共同生产费只能用于集体统一组织的抗旱排涝、防治病虫、恢复水毁工程等共同性生产开支,严禁将其他开支转嫁到共同生产费。共同生产费原则上村管村(组)用,乡水利、植保等部门统一组织的抗旱排涝、防治病虫害等共同性抗灾生产活动,应按实际用量、规定标准和受益面积合理分解到村组,及时与村结账。共同生产费要切实做到年初预提,年终清查,专款专用,结余退还或转下年使用,并张榜公布。乡镇经营管理站要对共同生产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实行审计监督。
  四、禁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摊派
  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过省财政厅、物价局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展农村保险、合作医疗等公益事业,必须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准强制推行。严禁集体经济组织出钱为个人保险。各类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谁受益谁出钱、优质微利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须经省物价局、财政厅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重要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非法对农民罚款和没收财物,必要的罚款,要从严掌握,并公开账目。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行各种报刊书籍,应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不得派订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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