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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特别强调保护农民积极性,减轻农民负担。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八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抓紧农民负担清理整顿,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民负担增长过猛的势头开始得到控制,部分地区农民负担有所下降。但是,从整体看,全省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仍很严重,负担项目有增无减,负担总额居高不下,部分地方和部门,群众观念淡薄,不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违规越权随意增加农民负担项目,擅自提高负担标准。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时发生违法违纪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强索硬扣等恶劣现象,严重地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削弱了农业投入能力,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影响到党和政府与广大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特别是一些地方去年灾情严重,开支增大,收入减少,负担反而增加,更加重了农民的困难。负担过重已成为当前广大农民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成了我省农业上新台阶、农民奔小康和密切干群关系的一大障碍。无论从经济上看,还是从政治上看,各级人同政府都务必十分警觉,清醒认识。要从稳定农民,稳定农业,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证和促进全省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高度,切实抓好这一迫在眉睫的大事。要采取断然措施,由主要领导亲自动手,在较短的时间内把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抓出明显成效。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农民资金负担总量
  农民资金负担,除依法计征的国家税赋外,只限于村三项提留、乡五项统筹费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允许范围内所承担的费用,其他项目一律取消。村提留、乡统筹费总额以乡为单位不得突破上年农民人纯收入的5%(上年受灾严重减收较多的地区,确定负担比例可参考前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数)。其中:村三项提留中公积金、公益金要保证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并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使用,以利于减轻农民负担,促使农村各项公益事业不断发展,生产条件不断改善,集体积累不断增加;乡统筹费原则上按2%左右的比例提取,其中教育统筹要控制在1.5%以内。定项限额之外一般不得集资,个别地方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资修建公益事业设施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范围内进行,并遵循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县(市)一级的集资(包括跨乡镇),须上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一级的集资(包括跨村),须报地、市、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地区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村组集资,须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当年各种集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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