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补助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 乡(镇)、村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15%提取,在营业外项下列支。
有条件的乡(镇),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适当拨补。
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资金,可从乡(镇)、村公共积累中提取1O%。
上述三项补助资金,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专户储存,由乡(镇)、村社会保障委员会集中使用,不得挪作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乡(镇)选聘的合同制干部补助资金,由县(市)、区,乡(镇)财政各负担35%。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师补助资金,从县(市)、区,乡(镇)人民教育基金中各拨付35%。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按缴费档次50%税前列支。
第七章 保险有效期与缴费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养老保险有效期,包括缴费期和领取期。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起,至约定缴费期满时止;领取期从缴费期满次月起,至本保险责任终了时止。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费一般按年缴纳,也可按半年、季、月缴纳,个别可采取趸交保险费延期月领或即期月领养老金缴费方式。
第八章 保险责任与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终身养老保障。被保险人从达到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公司按月给付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
第三十一条 十年固定年金保障。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未领满十年固定年金身故,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接续领取到十年期满,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返还退保金保障。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身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缴纳保险费要求退保,可按“死亡退保金”或“生存退保金”规定,一次性返还退保金给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第三十三条 养老金给付与被保险人缴费档次、缴费年期挂钩。缴费档次变更,或因特殊情况中断缴费,复缴保险费后,养老金给付金额须分段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