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5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土部门对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和城镇居民及私营企业建设需要征用、划拨土地或在已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土地行政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二)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三)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依法使用土地。
第四条 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批准,不得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或改变用途、位置、范围、数量。
第五条 市国土局主管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局负责本区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国土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粮食、公安、劳动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共同搞好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章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建设用地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建设用地计划按下列规定编报:
(一)区县属以下单位和城乡个人建房的建设用地计划,由区县国土局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联合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
(二)市属单位的建设用地计划由其主管部门编制,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