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要加强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广大科技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8、要关心科技人员,尽可能为他们创造较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在家属户口“农转非”、住房、医疗保健、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在基层从事推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子女就业,更应从优安排。
9、为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和科研单位的积极性,从今年起,在省属科研单位实行“三保一挂”的科技经营承包责任制(即保科研的社会、经济效益,保科研水平,保科研后劲,将“三保”完成情况与工资总额或奖金挂钩,并按一定比例上下浮动)。具体由省科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与各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关于科技奖励政策
10、为鼓励各行各业为科技兴湘做出贡献,设立“科技兴湘奖”,该奖为全省最高综合性科技奖。
“科技兴湘奖”授予在科技兴湘中,特别是在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和开发新产品以及培训科技推广人员方面做出直接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单位、基层行政单位、财政金融部门、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等)。
“科技兴湘奖”根据某项科学技术推广应用面、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予以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由省财政每年拨出专款作为“科技兴湘奖”资金。
成立省“科技兴湘奖”评审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委。评委会每年评审并授奖一次。
11、认真做好现行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技兴湘奖”和“星火奖”)的评审工作。为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向科技成果推广和高新技术倾斜,增加获奖比例。对科技水平高、效益大的大型协作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主要完成员名额。
12、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难题攻关,实行“高额悬赏奖”(办法另订)。
13、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优秀专家荣誉称号。优秀专家荣誉称号每三年评定一次,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委具体组织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