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开支,使用时,管理单位应编制工程预算,报请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动用。
在保证上述必须的开支后,有结余的,可由水利主管部门按哪一级管理的,在哪一级管理范围内采取补助或借贷的办法,进行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盈余,大部分用于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其比例为:生产发展基金40%、集体福利基金30%、奖励基金20%、后备基金10%。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不得突破规定比例。
第十八条、水利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水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定期检查审计,管好用好资金。
第十九条、用水单位遭受自然灾害,生产受到重大损失而无力交纳水费的,可提出申请,经水利管理单位参照农业税减免办法,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酌情减、免收水费。
第二十条、各乡(镇)水利站、水库、灌区每年从征收的水费中向县水利主管部门交纳总收入的2%管理费(含市0.8%),用于管理人员的培训、资料整编、文明单位建设、宣传、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各用水单位应按期交纳水费,不得拖欠。逾期不交的部分应按月补交5%的滞纳金。对无故拒交或拖欠水费的,水利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用水单位自负。
第二十二条、对不认真贯彻执行水费征收规定的,县(区)、乡(镇)、村,上级水利部门将不予或减少安排新建水利工程项目及资金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按规定主动全额交纳水费的用水户以及收费成绩显著人员,实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报告》(市水利局拟定,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抚政发(1984)15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