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抚政发[1992]98号 1992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合理利用,促进科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国家投资兴建并已发挥效益的水利工程设施,均实行有偿供水,所有受益单位和用水户,均应向水利管理单位交纳水费,以保证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改善、更新、折旧等费用的开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征收、使用工作的领导。水费应计入生产成本,各受益单位应把水费作为生产费用留足,按期交纳。
第四条、水费征收标准是在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供水成本包括工程运行的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它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对农业水费的供水成本,国家在核定征收标准时已扣除农民在兴修水利过程中的投劳折资等自筹部分。
第二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凡在下列范围内提、引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均应向水利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一)由各种水利工程直接供水的;
(二)在水库或控制工程下游河道两岸堤防之间引水和提取地下水的(无河堤的,大伙房水库以下浑河段按距河槽两边各五百米,中河流按距河槽两边各二百五十米,小河流按距河槽两边各一百米计算);
(三)在水库设计正常高水位以内的库区用水的;
(四)城市、工业等用水单位在灌区范围内农田灌溉期间(四月中旬至九月中旬)提取地下水的。
第六条、农业用水(含林、果、菜)每供水一立方米,征收水费一分六厘,不能按立方米计量的,可按亩计征。水田一般每亩灌溉定额为八百立方米,果园每亩灌溉定额为二百五十立方米,蔬菜、苗圃和葡萄每亩灌溉定额为三百五十立方米。
第七条、工业用水单位在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范围内用水的,每一立方米征收水费一角二分;在灌区范围内灌溉期间提取地下水的,每一立方米征收水费四分五厘。
第八条、自来水厂在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范围内以及在灌区范围内灌溉期间提取地下水,每一立方米征收水费四分五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