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完不成同级政府下达扭亏、控亏指标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追究其领导责任。本年内完不成扭亏、控亏指标的,停发局级领导岗位责任制奖金;第二年内仍完不成的,机关全体人员下浮一级工资,直到实现扭亏、控亏指标后恢复原工资。对能按期完成扭亏、控亏指标的,视扭亏、减亏幅度,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 对长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破。对少数包袱重,靠企业自身难以扭亏,外部给予一定条件后能够扭亏或大幅度减亏的重点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将有销路、效益好的产品,从原企业中剥离出来,单独立户,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历史包袱可计息、缓收息、不加息、单独列账,企业扭亏后逐年偿还。银行对企业调整结构和生产适销产品给予贷款,新增部分由市政府担保;税务部门免征、缓征所得税和增值税,免征额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第九条 由市工商银行、财政部门筹集2000-3000万元扭亏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扭亏企业和亏损企业中产品有销路、效益好的“短、平、快”项目;企业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可实行定向贷款,专项考核,有效控放。
企业使用扭亏资金要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扭亏方案和所申请资金的使用方案,报市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按信贷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条 企业对1991年底以前的潜亏要如数列入决算,并作出处理计划。潜亏转明亏,单独列账,原来享受的政策待遇不变,企业所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银行不加收利息。
第十一条 对能实现减亏、控亏指标的企业,其处理积压产品收回的货款,银行暂不回收,留给企业使用。
第十二条 计委、经委要提供一部分计划内能源、物资和外汇,税务部门要按税收管理体制适当减免税收,支持亏损企业完成减亏、扭亏任务。
第十三条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的科技、管理人员,为企业提供科技成果、开发产品、技术服务和理咨询取得经济效益的,可从该项目取得的税后留利中提取10-30%(或者按双方协商比例从销售额中提取)的奖励资金,提取年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