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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扭亏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工业企业扭亏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199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工业企业: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扭亏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扭亏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了振兴长春经济,彻底扭转工业企业严重亏损的状况,确保我市经济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商业、粮食等企业,经市政府批准,亦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性亏损企业在扭亏期间,厂级干部一律不准调转和提职,到年末不能实现扭亏或控亏指标的给予“黄牌警告”,厂级干部下浮一级工资,其他职工下浮半级工资,直至完成上级下达扭亏、控亏指标后,方可恢复原工资。第二年年末仍不能完成扭亏、控亏指标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不得易地同级安排。对能提前或按期实现扭亏、控亏指标的企业,根据扭亏、减亏幅度大小,由同级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重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政策性亏损企业超过亏损控制指标,以及新出现的亏损企业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营性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准发放奖金和实物。对于剔除历史挂账因素,当年生产、经营不发生亏损的企业,以及实行独立核算、经济效益好的分厂和车间,奖金有来源的,可发一定数量的奖金。但全年奖金总额不得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
  第五条 本年内完不成上级下达扭亏、控亏指标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报请原授予机关撤销企业原有一切荣誉称号。企业扭亏为盈后,再由企业主管部门报请授予机关恢复企业原有荣誉称号。
  第六条 经营性亏损企业,不准购买小汽车;厂级干部不准买房、建房。违者追究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当事人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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