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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保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汽车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环保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汽车曲轴
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标准的通知
(沪环保管[1992]第058号 1992年2月17日)


  为贯彻执行国家“汽车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标准,加强对汽车排放物的管理,改善汽车排放物对环境的污染,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本市汽油车作如下规定:
  1. 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本市各车辆单位(或个人)凡拥有东风型、解放型、490型、492型、680型汽油发动机的车辆,必须安装汽车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简称PCV)。今后逐步对其它类型发动机的汽车实施安装PCV。
  2. 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PCV,必须具有国家环境保护局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书和认定标志。本市汽车安装使用的PCV,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必须具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中心的质量检验合格证。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PCV,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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