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的通知
(沪房[1991]拆字发第381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根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以下简称
《细则》),对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的有关规定,现将具体做法通知如下:
一、区(县)房管局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后,即书面通知(附件1)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核发范围内的营业执照。同时将填好的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的公告(附件2),一并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的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盖上公章后即公布张贴。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期限为十二个月,需延长时必须按
《细则》第
十二条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并按上述程序通知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暂停期满后拆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暂停核发营业执照措施自行解除。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
附件1
暂停核发营业执照通知存根
( )拆通工字第 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区从……………年………月…………日起,列入规划用地许可范围,由……………………………单位进行建设。请你局自……………年………月…………日起,暂停核发该地区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暂停核发执照期限为……………个月,至…………年………月…………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