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
老干部局关于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
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
(1991年11月22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粮油调价补偿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军队离休干部(指暂时保留军籍的,下同)、军队退休干部(指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下同)的粮油调价补偿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职工粮油调价补偿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
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军队离休干部遗属,其粮油调价补偿标准按市民政局、财政局京民计字(1991)第148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月6元。
三、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军队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遗属,其粮油调价补偿标准按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市财预(1991)471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月4元。
四、一九九一年粮油调价补偿所需经费,今年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由原部队发给;一九九○年十二月底以前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从已下达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员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