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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个体户被工商所扣照停业期间租金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个体户被工商所扣照停业期间租金问题的批复
(沪房[1992]公字发第5号)


南市区房产管理局:
  你局(91)第145号《关于个体户被工商所扣照停业期间租金如何处理的请示》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 个体户经房管所同意并经工商部门批准开业,经营场所应按营业用房租金计租,如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暂扣或临时停业,其租金仍按营业用房标准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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